我公司本月有销售货物未开发票,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这部分是不是应该填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的未开具发票列,那么我本月就是完整缴税了,但是这部分销售,我以后月份又开了发票,该怎样填表呢?因为从开票系统中自动就会导出这部分金额啊,那岂不是重复缴税吗?求教一下高手!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相对简单。当月发生的未开发票收入和开具发票收入,都直接填写在第一行本期数中。同时对照自身的经营范围,分别填在:“货物及劳务栏”、“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上月未开发票收入已经申报缴纳税款,次月这部分收入虽开具发票,但不需要缴纳税款,在申报表上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批发零售业,按月申报,2018年1月份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其中开具发票收入9万元,未开具发票收入1万元。在申报1月份增值税的时候,在申报表第一行“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内填写10万元,需缴纳税款10万元*3%=3000元。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规定:“(四)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所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未开具发票收入应填入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次,申报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未开票收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未开票纳税义务期间,申报增值税仍然在“未开票收入”栏填列正数销售额即可,但需要保留有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款记录等,以备日后查证。
2、如果对未开票收入在日后开具发票,则对开具发票期间,申报增值税不能在“未开票收入”填列负数,而应计算在开票销售额中减去已经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将差值填列到“开票收入”的相应栏次。
3、对于因第2项操作而产生的比对异常,因为不能在网上申报,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接受审核,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项差额与以前期间申报的未开票收入金额的一致性,申请正常申报和解锁税控设备。
如果企业开具发票金额600万元而申报销售额为500万元,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产生的100万元差异,在以前期间已经作为未开票收入申报过。此类证据至少应当包括:
(1)约定开票日期、收款日期的合同;
(2)已收取款项的凭据或其他结算凭据,如票据;
(3)在本期对以前未开票收入开具的发票,受票单位与签订合同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应当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