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确认收入是逐笔结转销售成本,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2008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6月2日,向乙公司销售A商品1600件,标价总额为8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实际成本是480万元,为了促销,给于乙公司15%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向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
(2)6月10日,因部分A产品的规格不符合合同,乙公司退回A商品800件,当日甲公司按照规定向乙公司开具了专用发票(红字),销售退回可以抵减纳税人当期的销项税额,退回商品已经验收入库。
(3)6月15日,甲公司将退回的A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其中生产工人500件,专设销售机构人员60件,行政人员40件,该商品每件的市场价格为0.4万元。实际成本为0.3万元。
(4)6月25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的来函,要求退回不符合质量标准的B商品,,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与10%的销售折让。商品售价6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万元。甲公司同意给与该销售折让,同时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
要求计算增值税,并按照相应的步骤写出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