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盖“合同专用章”有法律效力吗?

如题所述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盖“合同专用章”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公司盖公章和盖合同章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通常大公司有合同专用章,小公司没有专门设定合同章,用公司公章代替。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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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8
部门课长上周找到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月底办离职。昨日,还是部门课长找她去签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上面写有补偿3.5个月底薪工资,朋友签了名,并按了手印;公司方面部门经理和总监都有签名,但只盖了合同专用章。请问类似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只盖“合同专用章”有效吗?这样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请懂劳动法律知识的人帮忙解答解答吧!谢谢! 说明: 鄙视一下深圳市石岩劳动办,朋友打电话过去咨询如上问题,既然说事情没有发生不确定有没有效,到后来恼羞成怒说有效,要其确认再改口说没见实物,不能确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这个应该是很基础的劳动法律知识吧!为什么在劳动办工作的人,连最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都不能给民众解答?
这个协议是有效的,下面我从自己的办案经历为你具体解释。第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公开、书面进行,这些将来都是有证可查的。第二、合同一定是以单位的名义与员工签的吧,并且双方自愿,内容真实有效。你不要怀疑所谓的“合同专用章”既便是这个章,那也是代表公司的,章也是真实存在的。第三、有部门经理和总监签名,他们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代表公司。综上所述,合同当然合法有效。另外,解除合同的补偿问题,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即使公司事后打赖,但上述合同也已经起到了基本的证据作用,证明了公司与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补偿按照法律强行规定也得给。
部门经理和总监的签名是职务行为,与合同专用章共同构成公司的意思表示。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合同专用章不能用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合同有效!
从章的效力来说,没有问题。不需要纠结在一个章上。总体来说,单位处理的办法还是合理的,只要双方对解约事项达成一致就可以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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