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应该以什么为基数计算呢?我听说是以工资总额来算是吗?

我公司的基层人员加班费是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每小时5元,节假日为15元/小时,而公司的办公室人员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并且加班费发放也不完整,例如说春节只有前三天有加班费后四天无,理由是按计件算工资的没有后四天加班费.
工作十多年来加班费都是如此计算,如果不合理,我可以向公司追讨吗?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你的情况是可以要求单位给付加班费的,如果单位不愿意给,你要追讨加班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话就要注意时效问题。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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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5-07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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