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转包甲方责任

如题所述

工程转包的在哪几种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各种情况下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分配和法律后果:
      第一种情况: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连带责任主要是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责任,一般不涉及非法所得的收缴等责任。
      第二种情况:劳务分包的特有规则:工程分包禁止再分包,但工程分包人可以再进行劳务分包,当然总承包人也可以进行劳务分包,并且劳务分包无须发包人认可。相对应地,在劳务分包的条件下,劳务分包人是自行管理的,在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对与己方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负责,不直接对发包人承担责任;在未与总承包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对与己方有合同关系的合法的分包人承担责任,不直接对总承包人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四种情况:肢解发包的责任在于建设单位,相应法律后果与承包人无关。
      第五种情况:建筑工程承包行为违法的行政处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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