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app上的工资和实际不一样

如题所述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一般是应发工资,即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扣缴的个税以及其他扣除费用之前的工资。而实发工资是指实际到手的工资,是税后工资,实发工资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扣除了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个人预缴的个税,如果企业有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还要扣除个人承担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部分等扣除费用。所以,本身个人所得税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基数就不一致。
在个人所得税APP里面的工资是税前工资,而我们实际收到的则是税后工资,所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和实发不一致,很正常。
我们作为纳税人,有纳税的义务。为了避免偷税漏税的情况出现,也为了避免我们每月交税的麻烦,公司就会直接为我们代扣代缴个税,然后我们收到的就是税后工资了。
我们除了需要交税之外,平时缴纳的五险一金也并不是所有费用都由公司承担,我们个人也会承担一部分,而我们收到的实际工资,就是直接扣除了五险一金中扣除个人承担费用之后的费用,所以说实际收到的工资和个税APP中公司申报的工资会出现差异。
不过,一般情况下我们的税前工资和实际发放的工资,差异并不会很多。我们可以根据个税缴纳档次和比例计算出大致需要缴纳的费用,并根据自己所在地的社保扣除比例,计算出来自己需要承担“五险一金”的金额,这样就可以知道自己的工资是不是申报错了。
实务中,企业报销的员工出差差旅费(实报实销),比如飞机票火车票等不属于员工所得,无需申报个税;企业发放的符合规定标准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税。由于存在这些项目,使得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员工自己测算的税前工资不一致。
实务中,存在一些企业通过员工信息多列支工资薪金支出,增加企业所得税前人员工资扣除金额,偷逃企业所得税;而通过员工信息申报了工资之后,实际并未发放给员工,可能通过某些途径转给老板,使得老板少交一道分红个税。这种处理办法,不管是针对企业还是股东个人,均属于偷逃税款,风险很大,一旦被查,补税,滞纳金以及罚款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实务中,确实存在一些企业还通过这种方法虚列员工工资。
对于员工而言,要想弄清楚个人所得税申报工资和实发工资是否正确,企业有没有通过个人信息虚报工资,就需要了解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实发工资=个税申报工资(税前工资)-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个人承担的年金部分-扣缴的个税-其他个人承担的费用金额
员工工资条上个人承担的社保,年金,扣缴的个税等扣除项目一般会列示出来,预缴的个税在个人所得税APP上也可以登录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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