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4个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一、无歧视原则。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三、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
四、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
首先第一无歧视原则:又被称为(无差别原则/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第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第三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第6条)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
第四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尊重儿童的意见。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无论他们出生在哪里,属于哪个种族或民族,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富有还是贫穷,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且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四大权利
一、生存权利:为此有权接受可达到最高标准的医疗服务。
二、保护权利:防止儿童受到歧视、虐待及疏忽照顾,尤其是那些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三、发展权利:每位儿童都有权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以此培育儿童的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及社交发展。
四、参与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并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情发表意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世界各国儿童的健康幸福成长制定了一整套准则与义务,在追求一个公正、彼此尊重、和平以及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中,将儿童放在中心位置。
《公约》建立在四项基本原则之上,即:第一,不歧视原则。每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不因其本人及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第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第三,确保儿童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完整的原则。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第四,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所有儿童,都必须得到充分的机会,成为社会有用的成员,并必须享有发言权,他们的声音也必须获得倾听。
法律依据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政策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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