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

如题所述

一、儿童权利公约四大原则
1. 无歧视原则: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应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公约所载列的权利,不得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是公约中的纲领性原则,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3. 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这一原则强调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要求各国尊重儿童的尊严,并确保其权利得到实现。
4. 尊重儿童意见原则:儿童有权对影响其本人的事务发表自己的意见,这种意见应得到适当的看待和尊重。
二、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
1. 维护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公约的核心精神正是强调儿童作为社会权利主体的地位,确保其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
2. 儿童利益最佳原则:公约强调,每一位18岁以下的儿童的人权必须被重视和保护,且这些权利必须依据公约的指导原则去实践。
3. 政府义务:公约要求政府承担推广公约原则、实行公约内容、监督儿童权利进展、使公众了解以及明确政府机关职责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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