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鉴定了合同,合同未到期,公司给员工放长假,又没有任何补偿,请问是否违反?

如题所述

在合同未到期前放长假,应该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不给补偿的话,可以和公司负责人协商,如果还是不给,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去申诉。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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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8
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未到期,公司给员工放长假,又没有任何补偿,已经违反了合同保护法。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未到期,公司给员工放长假,又没有任何补偿,已经违反了合同保护法。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未到期,公司给员工放长假,又没有任何补偿,已经违反了合同保护法。
第2个回答  2020-11-18
是应该给员工补偿的,因为有劳动合同,公司可能是遇到了困难,但在合同未到期前,应该给予员工一定的补偿,如果公司争取员工集体同意后,不给补偿,也可以,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不给补偿,你们可以找公司负责人谈判,如果还是不给,你们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去申诉,他们会帮你解决问题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11-18
如果公司给员工放长假是需要有最低工资保障的,没有任何补偿肯定是违法的
第4个回答  2020-11-18
与公司签订合同未到期,公司给员工放长假肯定是有工资发下来的,没有补偿是你合同没有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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