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1-20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它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1.合作关系不稳定。一些群众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个别成员只顾个人利益,有利则合、遇险则散,致使合作社组建不久就运作不下去,被迫解散。另有少数合作社的成立只为套取国家的补助资金,对于合作社成立以后如何发展、如何走向市场缺乏全面的考虑,短期行为突出。
  2.出资金额不实,成员少。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合作社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成员出资情况不再验资,因此,个别合作社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资金额随意增大;二是将成员私有资产当成合作社资产计算;三是货币资金与实物资金不分;四是部分成员出资充顶全部成员出资,形成一资独大的状况,对合作社的营运及规范化建设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3.宣传发动未到位。目前,合作社的发展仅引起了部分村(居)以及专业大户的重视,广大农民对合作社普遍存在模糊认识,不少干部、群众对合作社缺乏了解,对合作社的作用更是缺乏足够认识,导致合作社发展速度较缓慢,规模总体偏小,发展工作尚未全面铺开,还未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4经营管理尚未规范。部分合作社重组建、轻管理,内部管理和运作机制不够规范。部分合作社设立的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有名无实,日常运作包括重大事务往往由个别人说了算。部分合作社仅仅是进行了设立登记,没有开展具体的业务。从调查情况看,运行正常、制度健全的合作社仅占30%。
  5.缺乏风险控制机制。目前,参与合作社的农户大多只看到“利益共享”,而不愿接受“风险共担”。大部分农民抱着靠“大户”、傍“能人”的想法参加合作社,由于入社成员法律意识淡薄,一旦需要引进一些高风险的项目时,在成本和收益的分摊上就会遇到争执和阻力,合作社章程缺乏必要的约束力,极易激化合作社内的矛盾。
  二、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1.重视合作社人才培养。农民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进程,因此政府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应开展对农民的培训普及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风险意识,逐步改善农村人力资源状况,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健康发展;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一批合作事业的积极分子和带头人,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内部教育和学习机制,引导社员加深对合作制度和组织章程的理解和认识,提高他们的合作意识和对合作社的认同感。
  2.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当前,我省农户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常了解的比例很低,甚至有一部分农户根本不知道。对合作社不了解必然会导致农户没有产生参与的意愿,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对农民做好引导工作,利用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农户深刻地认识到发展专业合作社给自己带来的好处,增强农户的合作意识,激发农户的合作动机,创造农户的合作机会,启发农户的合作实践;另外要积极宣传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农户来参与合作社的组织建设。
  3.加大对合作社资金扶持力度,一是要明确和简化对合作社信贷资金发放的政策和手续,创办初期,合作社需要创办管理费用和各类专业人员参与各种技能培训的培训费用,没有这笔资金开支就形成创办初期就形成亏损的局面。二是要把政府的农业项目资金有针对性的交给专业合作社承办,从而对发展基础好,发展愿望强烈、领导班子队伍强的合作社安排专业对口的发展项目,促进创业,增强实力,从而扩大专业合作社规模。
  4.强化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上级对合作社的考核评比过程要公平公正,不能图形式、走过场、讲人情,对以奖代扶的政策要规范化、制度化,政府对领办和管理专业合作社中有贡献的人给予一定精神或物质奖励,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
  5.搞好典型示范,发挥合作社的带动作用。要继续坚持分类指导、典型示范、逐步推进的原则,通过示范性合作社的辐射带动作用,帮助农民群众增强合作意识,带动农民群众开展专业合作。在技术服务、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等方面,促进合作社运作更趋规范、市场更趋稳定、效益明显增加,真正起到“拨亮一盏灯,照亮一大片”的带动效应。
  (作者单位:152000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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