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现状与对策?拜托各位大神

如题所述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是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总体状况

  通过对山东省潍坊市及其下辖的寿光市和昌乐县、河南省郑州市和新野县、四川省成都市以及上海市等地的调研发现,近年来,特别是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一)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整体实力逐步增强

  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达44.6万个,比2007年增长了3倍[①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建立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等达到10多万个,只不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这些合作组织、协会需要重新注册登记,但事实上已经存在。],实有入社农户30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与此同时,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也由2007的900亿元增长到2011年上半年的5700亿元,增长了5.3倍。

  具体来看,山东、河南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处于全国前列,其中山东的合作社数量位居全国首位。截至2011年6月底,全省注册登记的专业合作社近5万个,占全国的11.2%左右,成员总数48.6万人,出资总额552.7亿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了2.8倍和8.7倍。

  (二)合作社行业分布广泛,以种养殖业为主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经逐步拓展到种植、养殖、农机、植保、技术信息等多个行业,其中主要分布在种植业和畜牧业,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大体占43.3%,从事畜牧业的专业合作社占29.7%,合计达到73%。

  调研发现,许多地方的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于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最多,并存在跨领域兼营的现象。例如,山东省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合作社有24594个,占总数的49.4%;其次为养殖业16669个,占总数的33.5%;再次为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14249个,占总数的28.6%。

  (三)合作社服务领域拓宽,以产品销售和生产服务为主

  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的领域已由过去主要开展信息服务拓展到农资供应、农技推广、加工、仓储和销售等多个环节。

  从山东寿光的调研情况看,以产品为依托、以销售为重点开展服务的合作社占到全部合作社的比重约为53%;以提供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和培训以及生产资料供应为主的合作社占32%;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合作社占12%。此外,一些合作社还探索开展了信用合作、互助保险等。

  (四)合作联社不断涌现,跨区域跨行业发展势头明显

  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合作社开始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合作联社。合作联社的成立使各合作社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提升了合作层次,拓展了合作范围。

  例如,2011年7月成立的寿光鑫盟果蔬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山东省唯一一家跨地区联合成立,合作社数量最多、社员人数最多、种植种类最全的联合社。联合社吸纳了济南、潍坊、威海、滨州、聊城等地的31家合作社,年产葡萄1500万斤、苹果4600万斤、各类蔬菜6000万斤。该联合社的成立成为促进分散农户连接广阔市场的中间桥梁。

  (五)合作社运作模式多元化,以“合作社+农户”类型居多

  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模式大致有四种类型:一是合作社+农户,这类合作社一般由农户自发组织成立,主要通过合作社把自己的产品销往市场;二是合作社+基地+农户,该类合作社通常拥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合作社通过生产基地,指导农户生产,并按标准收购或代销社员产品;三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这类合作社一般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企业占合作社的绝大部分股份,社员以劳动或产品入股,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多数由龙头企业负责人兼任,合作社搭建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桥梁,成为企业的生产车间;四是合作联社+农户,这种组织模式由从事相关行业的不同合作社组成,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联合体,并在各环节上带动社员和农户。

  从调研情况来看,“合作社+农户”是许多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组成形式。以山东、河南为例,截至2011年上半年,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47.0万人,占全部成员总数的96.8%,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22.7万人,占成员总数的98.2%;两省的企业单位成员仅为1571个、350个。若按平均1个企业参与1个专业合作社计算,“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类型仅占这两个省合作社总数的3.2%和1.1%。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逐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效抵御市场风险

  近年来,各地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生产成本高、市场竞争力弱的局限性,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了抗御市场风险能力。

  从调研情况看,2010年,河南省2.3万多个农民专业合作带动非成员农户190多万户,覆盖了全省农户总数的16%。各类专业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改变了单家独户的市场弱势地位,共同组织生产,共同面对市场,使专业生产优势与销售优势得以有机地结合。

  (二)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合作社通过将科技推广、品种改良渗透到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等各个环节,推进了农业生产标准化和农产品品牌化。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2.4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了农产品“三品一标”质量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2.6万个合作社拥有注册商标。

  调研发现,许多地方的合作社积极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模式,鼓励社员带着土地入股。以在山东的实地调研情况为例,昌乐宝石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建成了800亩的自属基地,并实行全封闭式的集中生产管理,同时还建立了300亩育种基地,以良种选育与推广为核心,提高了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农业的技术竞争力。

  除此之外,合作联社的快速发展打破了地域、行业界限,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和配置生产要素,带动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成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助推器。

  (三)有利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近年来,各地不断探索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机制。一方面,按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社员农产品,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将经营利润提取一定比例按社员的交易额进行分红,促进农民既增产又增收。

  例如,山东寿光的燎原果菜专业合作社规定,对于给合作社提供产品的社员,以当地蔬菜市场交易的最高价格给予收购。同时,还探索实施了“土地入股、集约经营、小段定额、收益分红”合作经营模式,实行农场化统一管理和股份制利益分配。农民自愿以土地入股,对土地流转的农民保底每亩一年1000斤小麦,年终根据盈余分得红利,有劳动能力的还可通过务工挣得工钱,这样大大增加了农民收入,社员在经营过程中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

  (四)有利于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这就要求农产品生产的整个流程都需要符合质量标准,进入最终消费环节的产品具备可追溯性。各地通过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了农业生产、加工、营销全过程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和市场竞争力。

  例如,上海春鸣蔬菜专业合作社定期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科学用药,对基地内生产的蔬菜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和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实行田间档案管理制度和植保员签名制度,最大限度控制蔬菜农残。此外,该合作社还积极推行蔬菜生产信息化管理,建立蔬菜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从播种育苗—施肥用药—检测采收—加工分拣—冷藏运输—客户,确保每个生产环节都有章可依,有据可查,成为了上海世博会的农产品供应商。

  (五)有利于促进产销对接,稳定农产品价格

  近两年,流通环节过多被认为是引发农产品价格较快上涨的重要推手。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帮助分散的农民根据掌握的市场信息做出更为理性的生产经营决策,避免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更重要的是,将一家一户生产的农产品以专业合作社的形式与超市、企业、学校等主体对接,直接进入销售终端,可以大大缩减流通环节并降低零售价格。

  从调研情况来看,河南省通过“农超对接”试点项目的引导,800余家合作社与超市或大型流通企业建立了产销对接关系,合作社通过连锁超市和流通企业的农产品销售额超过15亿元。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

  (一)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整体实力仍显薄弱

  调研发现,真正上规模、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合作社为数较少。截至2011年上半年,四川、山东两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入社成员数量为15.4人和9.8人,而河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社员数仅为7.5人,只比法定设立人数高2.5人。另外,合作社的户均出资额也相对较低。截至2011年6月底,山东省专业合作社平均出资额为111.1万元、四川省为124.0万元、上海市为142.1万元、河南省为156.9万元。以户均出资额较高的河南省为例,合作社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有19119个,占合作社总数的62.2%,100万-500万元的有9765家,占比为31.7%,500万元以上的有1874家,占比仅为6.1%。

  合作社规模偏小、经济实力较弱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如资本积累慢,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很难形成产品规模和提高产品质量等。这些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产业化经营、提高规模效益的主要障碍。

  (二)合作社服务层次偏低,市场竞争力不强

  除一些规模较大的合作社之外,大多数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更多地是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贩销大户销售服务的层面上,缺少对能够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深加工。以山东省为例,截至2011年上半年,涉及农产品加工、运输、贮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4343户,仅占合作社总数的8.7%。服务面不广、层次较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合作社组织优势的充分发挥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自发组成的专业合作社在适应和开拓市场方面普遍面临更大的困难。这类合作社往往是以村为单位,产品总量及市场占有率有限,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并且在信息搜集、技术引进、农产品质量检测与标准化等方面与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合作社都存在较大差距。

  (三)合作社融资难,高素质管理和技术人才匮乏

  从调研情况来看,流动资金缺乏是制约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一大瓶颈。合作社虽然是法人,但由于入社农户本身收入较低,出资有限,自有资金不足,导致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给其贷款时缺少抵押物品或必要的担保,或是贷款手续繁杂、授信额度低。合作社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组织加工、开拓市场的开展。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合作社给予扶持,但限于财力,受惠面较小。仅有的经费只能维持学习培训、信息宣传等基本活动需要,发展后劲有待增强。

  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者缺乏信息利用、市场营销、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对于那些正处于发展初期的合作社而言,最缺乏的是带头人、财务、经纪人、营销、经营管理五种类型的人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合作社的发展与创新。

  (四)合作社制度尚不健全,管理运行有待规范

  调研发现,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存在着内部组织不健全、民主管理机制不落实、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

  一是有的合作组织虽然设立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架构,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在重大决策上往往由合作社发起人自做决定,普通社员基本上没有对专业合作社参与管理。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分配机制有待完善。例如,有的合作社向社员收购农产品统一对外销售所取得的经营利润,没有按收购量再次返还给社员;股金分红与交易量分配比例没按法律规定执行,社员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三是个别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无专人核算、无会计账簿、无合法的原始凭证的“三无”现象。

  (五)对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有待配套完善

  首先,扶贫项目、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认证、无公害基地建设、“一村一品”建设等项目资金,难以与专业合作社实现有效对接。

  其次,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政府的扶持、税收减免等政策主要给予重点龙头企业,对合作社的优惠政策还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第三,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多数合作联社只能以社会团体的身份进行登记,由于市场主体身份不明确,合作联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享受政策优惠受到很大限制。目前,尽管一些地方出台了扶持合作社联合组织发展的政策规定,但对于合作联社的法律地位、性质,以及合作联社与基层社的关系等相关问题还需要由国家从法律层面来进行明确。

  四、政策建议

  (一)促进各类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地位,鼓励和扶持合作联社的发展壮大。完善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加大理事会、监事会权力的行使。建立健全入社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保障制度等。规范和完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盈余返还等方式,与合作社建立自愿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

  (二)改进对合作社的金融服务

  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的监管方式,鼓励金融结构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特点,切实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投入。重点要在担保方式、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体现便捷、灵活特点,开发适合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产品。与此同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同类专业合作社的资金互助社,引导合作社之间开展金融联合与合作。

  (三)加强合作社专业人才的培养

  通过开展专家授课、示范指导、技术交流,提高合作社员的科技文化素质。鼓励农技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加强合作社带头人、发起人的教育与培养。与此同时,充分发挥实训基地作用,组织开展合作社各类人才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强化对合作社的项目支持力度

  在农产品优势主产区,项目实施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导产业,开发有地方特色的名特优农产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农业标准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等各类农业财政专项基本建设项目优先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五)加大对合作社的税费减免

  建议对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除政策明确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之外的农业技术咨询、农资服务,农产品销售、品牌宣传等提供供求信息、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减免营业税,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合作社减免增值税。此外,严格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初加工、仓储、冷藏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用电的价格优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优化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的政策研究”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任兴洲

(转自中国改革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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