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有“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不得拒绝否则视为自动离职”,这条声明符合劳动法么?

老板生意不好就想遣散员工,但不想多给补偿,只给发当月工资,而且是临时告知没有提前公开通知过,员工不接受,老板就以劳动合同中有“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不得拒绝否则视为自动离职”这条为由,说在邻市新弄了个办公点,让员工都去新地点办公,通勤路途三个多小时,明显就是恶意劝退,想问下标题里说的那条声明符合劳动法么,如果去仲裁该怎么辩驳,补偿标准是什么

这条声明可能违反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不得包含违背劳动者基本权利和利益的条款。
因此,劳动合同中不得有类似“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不得拒绝否则视为自动离职”的声明,因为这会违背劳动者的自由选择工作地点的权利。
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彼此的权利和利益,遵守法律法规,共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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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13
如果你认为显失公平,或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此合同或此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2个回答  2023-04-15

这份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签属劳动合同的原则是: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3个回答  2022-12-13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员工的岗位,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如果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约定,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强制性的调动工作岗位,你员工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你赔偿。单位直接辞退,员工可以要求的补偿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第4个回答  2022-12-13
劳动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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