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生意不好就想遣散员工,但不想多给补偿,只给发当月工资,而且是临时告知没有提前公开通知过,员工不接受,老板就以劳动合同中有“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不得拒绝否则视为自动离职”这条为由,说在邻市新弄了个办公点,让员工都去新地点办公,通勤路途三个多小时,明显就是恶意劝退,想问下标题里说的那条声明符合劳动法么,如果去仲裁该怎么辩驳,补偿标准是什么
这份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签属劳动合同的原则是: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