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的情况,诚请专业人事帮忙解答
2009年4月2号与公司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为每月800,试用期过后每月为1500。
工作一直持续到2009年7月17号,公司找了个理由把我辞退了。中间由于个人问题请假25天。
公司说试用期是累计工作时间需要3个月,因此我一直处在试用期,并且中间一直没有签订相关合约。
我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劳动法有规定,试用期薪水为正式薪水的80%。。我可不可以追回工作期间不足80%的部分,并且根据劳动法是否可以提出双倍工资的要求?
2.我是临时被辞退的,是否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获取一个月的薪水赔偿,因为此事给我造成很大的麻烦。。。
3.由于没有签订相关合同,采取维权的方式对我有利么。。另外如果可以采取维权我需要那些证据?4.需不需要出具月薪1500的证据,因为之前是口头约定的,怕公司否认;
5.采用仲裁途径的具体流程是?
6.我可以通过那些方式获取有关此事的免费法律咨询。7.按照劳动法,这是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畴吗?
谢谢大家的热心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