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和各个国家汽车贸易的相关法规

如题所述

  南方网讯 欧盟汽车新法规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它将会给欧洲汽车市场带来怎样的变化?

  新旧法规并行1年

  从10月份开始,欧盟新法规已正式实施,但旧法规有12个月的过渡期,期间,新旧法规将相互共存。

  在新法规第10章中规定,旧法规于9月30日到期,新法规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但是,对于实行旧法规的现有的销售店,可以有1年的过渡期,而对于新建的销售店,则要执行新法规。

  新旧法规共存会引起一些麻烦,如果一个厂商要建立新的销售店,那么,按新法规,销售店可以选择品牌专卖或区域销售,如果选择品牌专卖,那么,销售店可以把整个欧盟大市场当作其销售区域,这样一来,现有的区域销售商的市场会受到侵占。当然,如果新销售店选择区域销售(大部分销售商不愿选择),以上矛盾就不会产生,因为新的区域销售商要在与旧的区域销售商没有区域和时间上冲突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该区域。新法规禁止区域销售商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而在旧法规下,区域销售商可以随便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前提是这些业务所属区域还没有区域销售商进入。不过,按照过去的经验,在过渡时期,制造商一般不会建立新的区域销售店。

  在新法规下,还会增加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而过去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被制造商严格限制。在新法规下,只要具备资格就可以被授权修理某一车型,其数量则完全由市场决定。

  在过渡期间,一些经销商,特别是一些合同要到期的特许经销商将集中精力争取拿到特约维修权。但是,一些被申请的制造商却表示,目前仍未起草有关要获得维修权的判定标准和依据,而且要等到2009年才能出台。

  难道制造商没有义务从10月1日起授权特约维修店吗?在旧法规下签订的旧合同尽管在过渡期仍然有效,但是,这仅仅局限于制造商与现有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并不代表整个销售体系仍维持原状。

  在新法规下,制造商有权要求区域销售商销售汽车和提供零部件,但是,不能强制要求区域销售商提供维修服务,而是允许第三方维修汽车。因此,制造商授权特约维修店不会违背旧合同,即使在过渡时期,任何人想成为授权特约维修店都是允许的,数量也不受限制。

  因此,制造商以没有起草判定特约维修店的标准和依据作为托词而拒绝授权特约维修店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对现有的特约维修店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已实施多年,他们要做的只是根据新法规做一些修改而已。

  新法规使欧洲接近美国

  在讨论制定新法规过程中,汽车制造业对维持旧的品牌专卖和区域营销法规提出了三条建议:一、旧的销售法规被广泛采用且运行良好,一句话,旧法规并没有不合法之处,为什么要修改呢?二、为什么让欧洲的销售系统向非欧洲汽车制造商更开放,而非欧洲的销售系统却并没有对欧洲更开放?三、现有的销售系统对国外车商已足够有利,如美国,为什么欧盟委员会还要改变它呢?

  对于第一条,欧盟竞争委员会通过两年的彻底调查和分析证明,旧法规给予制造商的权力大大超过了经销商和消费者,从而使欧盟在欧洲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计划无法实现,不同市场的汽车差价居高不下。至于其他地方实行品牌专卖和区域销售的情况如何则与此无关。

  第二条包含的意思很明显地表明旧法规是一种保护主义的表现,因而是违反竞争精神的,它可以被看作是阻碍贸易发展的非关税壁垒。

  第三条是建立在表面现象之上的,特别是对于大多数市场实行的特许销售模式,这是经销商获得新车零售权的首要渠道,然而,正如欧盟委员会确认的,这种销售功能和服务系统更多的是建立在经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的,主要问题在于不是经销商,而是制造商决定经销商可以做什么。

  根据以上三点,我们不妨比较一下在旧法规下欧洲与美国的不同:

  ●在旧法规下,欧洲的特许经销商不能把新车卖给中间商——购买热卖车型转手倒卖以获利的非特许销售商;他们只可能卖给代表个人消费者且与他们签订了特殊订单的中间人。而美国的销售商不会受到这种严格的限制。

  ●在美国,制造商直接销售汽车是被销售法禁止的,所有新车的销售必须通过经销商。在欧洲则没有这种限制,制造商有权把汽车直接卖给任何人。

  ●多品牌销售在欧洲被严格限制,竞争品牌只允许在分开的销售区由分开的销售人员销售,多品牌销售店在欧洲很少见。多品牌销售在美国限制不严,多品牌销售店十分普遍。

  ●在美国经销商能很好地得到经销法的保护,而且经销法由各州单独制定。特许经销商在政界组织了十分强大的游说团。在欧洲经销商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特别是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也有权中止销售合同。

  ●欧洲法规要求销售和服务一体化,旧法规在道义上对这条给予了强大的支持,制造商可以把要求特许经销商提供服务的条款写进相关的合同中,而这些在美国没有严格的规定。

  欧盟委员会看到了这些差别,因此要改变旧法规,其目的是引入竞争,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新法规将使欧洲的汽车销售和服务在多个方面更接近美国。

  如果汽车制造商选择品牌专卖,经销商就有权在整个欧盟市场建立销售网点,这样最终将产生真正的泛欧洲销售集团,就像在美国已存在的销售集团一样。

  新法规在直销方面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制造商可以自由地直接卖车给短期或长期租赁公司、公司和政府部门车队,甚至零售给个人。

  新法规对多品牌的限制大大减弱,在这点上将使得欧洲与美国更接近。对经销商的保护加强了,新法规多个条款限制制造商在取消合同、确定销售条件及返利方面的权力。

  新法规不再规定销售服务一体化。授权维修店不再被强迫只修一个品牌。特许销售店从独立的供应商处获得零部件的权力将被加强。“原厂件”不再被定义为由被授权的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而是指由原厂提供的设备、在相同标准下生产的零部件,这有利于形成更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售后服务市场,与美国更接近——在美国,销售和服务被分开已达10年之久,至少对于美国品牌是如此。

  新法规具有长远好处

  新法规为整个欧洲汽车业提供了广泛的机会。新法规实施后,将出现许多高质量、多品牌销售服务网络,为消费者提供更方便和更经济的服务,如果由3到4个多品牌销售服务网络取代过去的30家或40家独立的品牌销售店,将可以提高效率和节省成本3倍多。销售与服务分开将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如果销售商不再受只能维修一种品牌的束缚,他们可以从开放的售后服务市场获得巨大的利益。许多销售商具有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的维修车间,一旦他们不再把其全部收益用来贴补销售,这些维修车间将更具竞争力。

  那种由厂家一方说了算——只有经销商的维修店是合格的,而独立的维修店是不合格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质量成了惟一的判据,缺少竞争力的独立维修店和服务质量差的经销商的维修店都没有发言权,只有二者中的佼佼者是这一领域的玩家。

  独立销售商会发现他们的地位会大大提高,但是,他们相互之间要加强合作。整个汽车销售和服务市场是开放的,允许大家公平的参与竞争,零部件商可以通过进入更多的销售渠道和维修市场而大大受益,对原厂零部件的重新定义使他们更具竞争力,但同时他们面临着在维修培训和技术支持方面要承担更多责任的发展趋势,正如他们在技术和产品开发上要承担更多责任一样。

  在中期内,汽车制造商面临的挑战是最大的。他们将失去过去对经销商服务渠道和对零部件的独立控制,这是他们利润的源泉。

  总之,不断增加的产品和销售店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消费者会从中受益,这就是新法规的宗旨——引入更多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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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06
新旧法规并行1年

从10月份开始,欧盟新法规已正式实施,但旧法规有12个月的过渡期,期间,新旧法规将相互共存。

在新法规第10章中规定,旧法规于9月30日到期,新法规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但是,对于实行旧法规的现有的销售店,可以有1年的过渡期,而对于新建的销售店,则要执行新法规。

新旧法规共存会引起一些麻烦,如果一个厂商要建立新的销售店,那么,按新法规,销售店可以选择品牌专卖或区域销售,如果选择品牌专卖,那么,销售店可以把整个欧盟大市场当作其销售区域,这样一来,现有的区域销售商的市场会受到侵占。当然,如果新销售店选择区域销售(大部分销售商不愿选择),以上矛盾就不会产生,因为新的区域销售商要在与旧的区域销售商没有区域和时间上冲突的情况下,才允许进入该区域。新法规禁止区域销售商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而在旧法规下,区域销售商可以随便做本区域以外的业务,前提是这些业务所属区域还没有区域销售商进入。不过,按照过去的经验,在过渡时期,制造商一般不会建立新的区域销售店。

在新法规下,还会增加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而过去授权特约维修店的数量被制造商严格限制。在新法规下,只要具备资格就可以被授权修理某一车型,其数量则完全由市场决定。

在过渡期间,一些经销商,特别是一些合同要到期的特许经销商将集中精力争取拿到特约维修权。但是,一些被申请的制造商却表示,目前仍未起草有关要获得维修权的判定标准和依据,而且要等到2009年才能出台。

难道制造商没有义务从10月1日起授权特约维修店吗?在旧法规下签订的旧合同尽管在过渡期仍然有效,但是,这仅仅局限于制造商与现有销售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并不代表整个销售体系仍维持原状。

在新法规下,制造商有权要求区域销售商销售汽车和提供零部件,但是,不能强制要求区域销售商提供维修服务,而是允许第三方维修汽车。因此,制造商授权特约维修店不会违背旧合同,即使在过渡时期,任何人想成为授权特约维修店都是允许的,数量也不受限制。

因此,制造商以没有起草判定特约维修店的标准和依据作为托词而拒绝授权特约维修店是没有道理的,因为他们对现有的特约维修店的判定标准和依据已实施多年,他们要做的只是根据新法规做一些修改而已。

新法规使欧洲接近美国

在讨论制定新法规过程中,汽车制造业对维持旧的品牌专卖和区域营销法规提出了三条建议:一、旧的销售法规被广泛采用且运行良好,一句话,旧法规并没有不合法之处,为什么要修改呢?二、为什么让欧洲的销售系统向非欧洲汽车制造商更开放,而非欧洲的销售系统却并没有对欧洲更开放?三、现有的销售系统对国外车商已足够有利,如美国,为什么欧盟委员会还要改变它呢?

对于第一条,欧盟竞争委员会通过两年的彻底调查和分析证明,旧法规给予制造商的权力大大超过了经销商和消费者,从而使欧盟在欧洲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计划无法实现,不同市场的汽车差价居高不下。至于其他地方实行品牌专卖和区域销售的情况如何则与此无关。

第二条包含的意思很明显地表明旧法规是一种保护主义的表现,因而是违反竞争精神的,它可以被看作是阻碍贸易发展的非关税壁垒。

第三条是建立在表面现象之上的,特别是对于大多数市场实行的特许销售模式,这是经销商获得新车零售权的首要渠道,然而,正如欧盟委员会确认的,这种销售功能和服务系统更多的是建立在经销商与制造商之间的相互关系上的,主要问题在于不是经销商,而是制造商决定经销商可以做什么。

根据以上三点,我们不妨比较一下在旧法规下欧洲与美国的不同:

●在旧法规下,欧洲的特许经销商不能把新车卖给中间商——购买热卖车型转手倒卖以获利的非特许销售商;他们只可能卖给代表个人消费者且与他们签订了特殊订单的中间人。而美国的销售商不会受到这种严格的限制。

●在美国,制造商直接销售汽车是被销售法禁止的,所有新车的销售必须通过经销商。在欧洲则没有这种限制,制造商有权把汽车直接卖给任何人。

●多品牌销售在欧洲被严格限制,竞争品牌只允许在分开的销售区由分开的销售人员销售,多品牌销售店在欧洲很少见。多品牌销售在美国限制不严,多品牌销售店十分普遍。

●在美国经销商能很好地得到经销法的保护,而且经销法由各州单独制定。特许经销商在政界组织了十分强大的游说团。在欧洲经销商无法得到较好的保护,特别是制造商没有正当理由也有权中止销售合同。

●欧洲法规要求销售和服务一体化,旧法规在道义上对这条给予了强大的支持,制造商可以把要求特许经销商提供服务的条款写进相关的合同中,而这些在美国没有严格的规定。

欧盟委员会看到了这些差别,因此要改变旧法规,其目的是引入竞争,建立统一的欧盟大市场。新法规将使欧洲的汽车销售和服务在多个方面更接近美国。

如果汽车制造商选择品牌专卖,经销商就有权在整个欧盟市场建立销售网点,这样最终将产生真正的泛欧洲销售集团,就像在美国已存在的销售集团一样。

新法规在直销方面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制造商可以自由地直接卖车给短期或长期租赁公司、公司和政府部门车队,甚至零售给个人。

新法规对多品牌的限制大大减弱,在这点上将使得欧洲与美国更接近。对经销商的保护加强了,新法规多个条款限制制造商在取消合同、确定销售条件及返利方面的权力。

新法规不再规定销售服务一体化。授权维修店不再被强迫只修一个品牌。特许销售店从独立的供应商处获得零部件的权力将被加强。“原厂件”不再被定义为由被授权的供应商提供的零部件,而是指由原厂提供的设备、在相同标准下生产的零部件,这有利于形成更开放,更具竞争力的售后服务市场,与美国更接近——在美国,销售和服务被分开已达10年之久,至少对于美国品牌是如此。

新法规具有长远好处

新法规为整个欧洲汽车业提供了广泛的机会。新法规实施后,将出现许多高质量、多品牌销售服务网络,为消费者提供更方便和更经济的服务,如果由3到4个多品牌销售服务网络取代过去的30家或40家独立的品牌销售店,将可以提高效率和节省成本3倍多。销售与服务分开将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如果销售商不再受只能维修一种品牌的束缚,他们可以从开放的售后服务市场获得巨大的利益。许多销售商具有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的维修车间,一旦他们不再把其全部收益用来贴补销售,这些维修车间将更具竞争力。

那种由厂家一方说了算——只有经销商的维修店是合格的,而独立的维修店是不合格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质量成了惟一的判据,缺少竞争力的独立维修店和服务质量差的经销商的维修店都没有发言权,只有二者中的佼佼者是这一领域的玩家。

独立销售商会发现他们的地位会大大提高,但是,他们相互之间要加强合作。整个汽车销售和服务市场是开放的,允许大家公平的参与竞争,零部件商可以通过进入更多的销售渠道和维修市场而大大受益,对原厂零部件的重新定义使他们更具竞争力,但同时他们面临着在维修培训和技术支持方面要承担更多责任的发展趋势,正如他们在技术和产品开发上要承担更多责任一样。

在中期内,汽车制造商面临的挑战是最大的。他们将失去过去对经销商服务渠道和对零部件的独立控制,这是他们利润的源泉。

总之,不断增加的产品和销售店会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消费者会从中受益,这就是新法规的宗旨——引入更多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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