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最新

如题所述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一、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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