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中下水管维修费用由谁付款

如题所述

物业管理条例中,下水管维修费用由业主支付。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2、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3、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扩展资料 :

1、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规定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罚款;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益阳人民政府网-《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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