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的具体区别:
1、供应对象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小产权房”的原对象为本集体内的居民;商品房的对象是自然人。
2、建设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直接由政府组织建设;“小产权房”由村集体或开发商建设;商品房则完全是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
3、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性质为政府划拨;“小产权房”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或违法占用耕地;商品房的土地则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4、享受的政策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政府可以减免部分规费;“小产权房”在立项时也享受有关政策的优惠;商品房则全额缴纳。
5、定价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定价;“小产权房”的价格由村集体或开发商共同决定;商品房的价格则由市场决定。
扩展资料:
一、商品房买卖的注意事项:
1、尽量选用当地政府部门推荐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3] 。
2、警惕不公平条款,特别是补充协议,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3、现场签约时,必须看清楚预售证原件上所有信息,对合同条款必须详细查看,逐一细读。
4、聘请专业律师参与。
5、以补充对补充。
6、集体签约。
二、经济适用房的注意事项: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已有工作或事业。
2、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追求大面积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
3、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
4、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最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品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小产权房
商品房在中国兴起于80年代,它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另外,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商品房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根据其销售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销商品房和内销商品房两种。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