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被恶意作废怎么办

A公司是一个外贸公司, B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 A公司收购B公司大货.一票定单结束后, B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 A公司付款后,B公司却在不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故意凭自家底联将发票作废了(当月作废). 而此时A公司却已经上报了退税, 但很明显,这种情况下,A公司的退税将会受到阻碍.这种情况下, 是不是退税就没有办法退了呢? 另外,B公司这种恶意单方面作废行为是否合法呢?

  1.这个可以通过税务局来处理的,如果销售方已经把增值税发票发票联给贵公司了,那么销售方在只要在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完整的情况下才能作废发票的,否则就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了;这个就会受到税务的处罚的。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3.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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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13
1、A公司是没办法退税的了,而且会受到税务检查。
2、B公司一样会受到税务检查。
3、双方都可能受到税务罚款。
4、因为对方的单方面行为给你们公司造成损失,而且对方作废发票在程序上存在缺陷(应该先通知你们,并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建议你们先把情况告知你们自己所在区的税务局,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要求B公司重新开具发票,并办理退税,最好签订协议,由于B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其予以赔偿。
5、如果协商不成,导致你们罚款或者无法退税,建议走法律途径,一方面必须取得发票,另外一方面退税等方面的损失要对方承担。
第2个回答  2008-11-13
B公司在没有征得A公司的同意,并且在没有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的琴情况下单方面将发票作废,是会受到税务局处罚的!A公司可以让B公司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然后重新开蓝字发票!
第3个回答  2008-11-13
A公司已认证此发票,无法办理退税,要申请办理延期.B公司所在的国税局次月会开具通知书发到A公司所在的国税局,A公司有被国税局查帐的风险.建议销售方申报该笔销售额,购买方不抵扣该笔进项税额,同时双方报告各自管理员处理.
第4个回答  2008-11-13
你们应该沟通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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