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会计分录

如题所述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盈余公积(或借记)。
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涉及所得税影响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企业一旦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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