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6年7月进的一家公司上班,他们给我说的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2000

我2016年7月进的一家公司上班,他们给我说的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2000一个月,试用期后2500一个月,十月份的时候我提交了转正申请,现在都12月了发工资第5个月了工资还是2000,请问如何维权!10月到12月之间经理也没给我说过什么,也没签过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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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正确的做法,签订三年通常试用期为三个月,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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