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还在职,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为由,提出了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跟经济补偿,现在受理立案了,但是还没开庭,请问我还需要继续到单位上班吗
请问是不是符合合动合同法第38条的不需要提前30天?有没有这说法依据,因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已经是用人单位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