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因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到2021年3月底结束,2021年4月还能申请疫情防控留抵退税吗?

如题所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上述疫情防控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至2021年3月31日。
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021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按照上述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可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为2021年3月底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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