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遗失了我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些网友说,可以拿我们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到税务局开具的遗失证明给对方记账。但是如果对方没有遗失,却借遗失之口让我方在弄一份,这个如何控制?
作为一个财务人,也许你遇到这种情况,把开具的发票寄给对方但是对方弄丢了,那么该怎么处理?遇到这样的情况的会计人员我们不要着急,对方弄丢了发票和你们没关系,不需要你们承担任何的责任的,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分析
发票寄给对方但是对方弄丢了怎么处理?
开票方可以不作处理,收票方按如下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以上程序均由开票方完成,若责任明确,产生的费用可协商由购货方承担。
额,你说的应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遗失处理吧。呵呵,我说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哦~~ 还是谢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