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需要负责任吗

如题所述

物业不一定有责任。如果是因为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保修期内问题,应当由开发商负责。如果是非因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因为正常的损耗造成公共区的,物业应当负责维修。
一、房屋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起诉开发商,物业公司?
1、房屋尚在保修期内,业主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赔偿或给予维修,物业公司属于对该物业部分进行管理服务的第三方对象,不是商品生产者,无需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2、保修期外,物业有义务对房屋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即小修),法律规定物业中、大修时所产生的费用则由业主承担其维修费用,通过业委会讨论通过并向房管部门申请动用公共房屋维修基金给予维修。物业未能将该情况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委会报告,只能说明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有权对物业提出整改或建议更换。
二、如何正确解决房屋质量问题
(一)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使用的安全性,而且修复不可能或成本过高,买受人一般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许购房者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当然如果买受人认为要求卖房人进行修复,并承担由于修复造成的交付迟延责任或赔偿其他损失,更为合算时,也可选择要求修复。
三、房屋日常的养护、维修由物业企业承担。但出现下列情况应分类处理:
(1)新建商品房处于质保期内的,一般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来负责维修;
(2)属于自用部位或人为破坏、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由使用人(一般指业主)自行组织维修;
(3)超出质保期、因使用年限较长等自然原因屋面、墙面出现严重渗水、漏水等问题,应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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