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费需要物价管理部门哪些批文原件?

物业公司收费需要物价管理部门哪些批文原件

物业公司收费需要向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物业服务合同、核定服务成本的依据,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依法归纳如下:
1、依法核定物业服务成本和服务费用。依据《价格法》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依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而构成服务成本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有直接关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客观公正的查验结果,是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基本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查验的,其核定服务成本则有弄虚作假之嫌。
2、履行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备案、明码标价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如实上报收费项目的有关定价资料,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的申报、备案制度;必须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开第六条所列内容,证明其服务收费已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上述义务,与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依法约定的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对业主(建设单位和买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共用设施设备一致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服务费用/全部住宅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3、买卖合同约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依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 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因此,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等备案文件,作为与买受人约定有关事项的依据。
4、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住房[2004]155号)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明确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为了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其双方应当按照第三十条规定“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责令限期改正。
5、按规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依法收费。应当公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交接记录等七类备案文件,以证明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了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且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自物业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承担管理服务不当的责任。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买受人业主有权依据七类备案文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依法收费。实际,未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证明建设单位未依法移交物业、且未按规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向买受人业主收费则缺乏合法性,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6、前期物业服务应当依法维护物业管理有关秩序。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并参照建住房[2004]155号文件规范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单位作为其所建住宅的初始业主,要按国家规定与物业服务约定服务费用、且承担交费义务。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应当依法维护各方业主共有、共享的秩序,有关共有部分的使用、维护、管理等事项应当载明于临时管理规约;例如,造成共有车位无序私用,以致业主共享收益流失,属于未按规定提供服务。实际,前期物业服务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特定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秩序,为筹备业主大会及之后的管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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