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是怎么回事?该如何维权?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四川巴中一男子在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销售,工作20余天后,竟然倒欠公司3280元,男子感觉自己被骗了。

上班是为了赚钱而不是欠钱!一则新闻报道一名男子在公司上班28天之后不仅没有得到基本工资还倒欠了公司3280元,这样的事情被曝出之后也让人大跌眼镜,不禁想让小伙伴们一探究竟。

根据当事人赵某自述“自己是三月二十几日到巴中城区一家酒企业当销售的。去了之后,一起销售酒的有10余人。公司有7天观察期,保底工资3000元,大家一起跑销售。有时候,他负责开车,充当后勤。直到4月中旬,被公司负责人劝退出销售群后,他因家里有事未到公司。”

后来,赵某和公司的财务李某联系,想要获得自己的保底工资3000元。可是赵某不曾料想不仅没有拿到这3000元还被告知欠了公司3280元,一时间赵某“怒从胆中生”,要找公司找个说法。

而对于这件事,相关公司负责人给出的说法是“公司对赵某是实行的代理制度,没有定额的基本工资,但是有保底收入3000元,必须服从公司管理。销售出去的酒有红线价格(基本价),超过红线价格属于销售人员的收入,并且当天拿到手。”

负责人王某补充说道“对于赵某倒欠公司3280元一事是因为赵某并没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去朋友圈发动态等工作。”

那么这个所谓的朋友圈发动态等工作指的又是什么呢?原来是公司对运营人员的工作规定“每月50条朋友圈,少一条扣50元,不能屏蔽朋友圈;每天加10个好友,少加一个扣10元;工作日期不得低于26天,群内动态每天不得少于10条,少一条扣10元;每天总结不少于50字,少一条扣10元;严禁发布除本公司以外的销售信息,发一条扣100元。”

而赵某因为各种任务没完成,合计被扣款3280元。那么遇到这种事咱们该咋办呢,我认为肯定是要依靠法律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劳动者只要正常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赵某遭受的这种待遇肯定是不公平的。遇到这种事我们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部门或者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或者向社区的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绝不能让自己付出的辛苦劳作“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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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5-16

事情是这样的

    男子在一家卖酒的公司应聘销售,工作20余天后,竟倒欠公司3280元,男子感觉自己被骗了……,男子应聘销售上班20余天,没拿到工资,倒欠公司3280元

    当事人赵某称,自己是三月二十几日到四川巴中城区一家酒企业当销售。“去了之后,一起销售酒的有十余人。”赵某说,公司有7天观察期,保底工资3000元,大家一起跑销售。有时候,他负责开车,充当后勤。

直到4月中旬

被公司负责人劝退出销售群后,赵某因家里有事未到公司。近日,赵某通过微信与公司负责财务的李某联系,随后得到工资数据表,原本认为有工资的他心情变得很低落,因为数据显示他倒欠公司3280元。


                                   

    这是为何?公司给他的回复是业绩不达标,被劝退,“既然公司都让我退群了,我也没有再到公司去上班的必要。”

    赵某称,自己上班20多天,不仅没拿到工资,反而还倒欠公司3280元,他觉得自己被骗了。

    微信添加人数、群动态等不达标,共计被扣3280元

    赵某提供的公司考核数据表格显示,他从2022年3月22日开始,直到4月18日结束,共计工作28天。


                                   

赵某介绍,上班这28天,自己应该有工资的,因为在应聘的时候,公司说过“保底3000元工资”,应聘岗位是销售。

但是赵某从公司拿到的考核数据表格来看,28天内,群动态扣款980元,工作汇报扣款300元,微信添加人数扣罚2000元,共计扣款3280元。

表格中,根据公司对运营人员的要求:

每月50条朋友圈,少一条扣50元,不能屏蔽朋友圈;

每天加10个好友,少加一个扣10元;

工作日期不得低于26天,群内动态每天不得少于10条,少一条扣10元;

每天总结不少于50字,少一条扣10元;


                                   

严禁发布除本公司以外的销售信息,发一条扣100元。

从公司对赵某的管理数据表格来看,赵某确实欠3280元。

如何维权

另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对员工进行罚款,如确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每月扣罚工资也不得超过总工资的20%。以此而言,“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涉事公司已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现在需要追问的是,涉事公司在制定条款时,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是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如果当时的讨论或协商只是“走过场”或者完全没有经过这一流程,那么涉事公司已经涉嫌违法。不管是哪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从制定规章制度到日常管理的进行,都应该以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为前提。

    类似“员工需每月发朋友圈50条,少发一条扣50元”的条款被堂而皇之地写入公司条例和规章制度,说明涉事公司既不尊重法律法规,也不尊重员工的正常权益。从报道中可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当事人赵某的投诉举报电话,也未联系上赵某,通过网传消息中的照片也暂未确定涉事公司的具体位置。我们期待当事人看到网传的消息后,能够尽早主动站出来,配合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推动此事顺利解决。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在对类似个案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能在更广层面持续进行常识普及,并建立更加简洁、顺畅的投诉反馈渠道,为那些付出了辛劳与汗水的劳动者实实在在地“撑腰”,让那些无视法律法规、无视员工权益,随随便便制定“霸王条款”惩戒劳动者的公司,都能感受到来自法治的威严,做到遵法守法。

第2个回答  2022-05-11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与本单位实际情况相符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员工也应该遵照执行,但这样做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能凌驾于现有法律法规之上。针对赵某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的事情,正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所说,用人单位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可以理解,但是没有理由出现员工倒欠公司钱的情况。
  另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对员工进行罚款,如确有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每月扣罚工资也不得超过总工资的20%。以此而言,“上班28天倒欠公司3280元”,涉事公司已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现在需要追问的是,涉事公司在制定条款时,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是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如果当时的讨论或协商只是“走过场”或者完全没有经过这一流程,那么涉事公司已经涉嫌违法。不管是哪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从制定规章制度到日常管理的进行,都应该以尊重员工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类似“员工需每月发朋友圈50条,少发一条扣50元”的条款被堂而皇之地写入公司条例和规章制度,说明涉事公司既不尊重法律法规,也不尊重员工的正常权益。从报道中可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当事人赵某的投诉举报电话,也未联系上赵某,通过网传消息中的照片也暂未确定涉事公司的具体位置。我们期待当事人看到网传的消息后,能够尽早主动站出来,配合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推动此事顺利解决。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在对类似个案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能在更广层面持续进行常识普及,并建立更加简洁、顺畅的投诉反馈渠道,为那些付出了辛劳与汗水的劳动者实实在在地“撑腰”,让那些无视法律法规、无视员工权益,随随便便制定“霸王条款”惩戒劳动者的公司,都能感受到来自法治的威严,做到遵法守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5-13
一则新闻报道一名男子在公司上班28天之后不仅没有得到基本工资还倒欠了公司3280元,这样的事情被曝出之后也让人大跌眼镜,不禁想让小伙伴们一探究竟。次要的解决方法是全自动化机器取代所有劳力,工人不存在了,工人维权就不存在了,法律应该督促开发全自动化机器取缔人力为先,其次才是法律制定
第4个回答  2022-05-11
12345坚决维权!!!不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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