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过了认证期需重开怎么办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1-02

增值税专用发票过了认证期需重开怎么办

解答: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能会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按规定可以进行抵扣,二是不需抵扣。对要抵扣进项税额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照该规定,可以得出对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和申报,而对不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可不办理认证,也就是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抵扣进项税的,即使是超过180天没有认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
五、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
《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据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并不是超过180天就不可办理开具红字发票事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过了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不得再认证抵扣,也不得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没有其他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过认证期还能红冲重开吗

不能。

开出超过180天的增值税专票,不能作废、不能冲红、不能认证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是90天,在90天内的任何一个月份都可以认证,但当月认证,当月抵扣,不能跨月。

发票日期为2010年6月3日,现在是2010年12月26日,已经超过180天了,这个月还能认证吗?
已经过了认证抵扣期限,不能认证抵扣了。
认证通过问题就好办了,认证不通过该怎么处理呢?把它当做普通发票记账吗?
即使认证通过,也不允许抵扣。只能把它当做普通发票记账。
仅供参考。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过认证期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度认证过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

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未认证能重开么

不能。
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未认证的,不得认证抵扣,也不得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所以,无法重新开具。

已经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重开吗

已经过了认证期的发票
是不能再重开的
只能把含税金进入到成本当中即可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超过认证期怎么办

打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证明,内容把已经遗失的发票原因写清楚以及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号、金额、代码已经开票日期是一定要备注清楚的\(^o^)/~ 之后把做账底联的发票复印一份和打好的证明盖上公司的公章拿到地方国税局办理,等手续办理完毕后把做账底联的发票复印一份写上与原件相符在签字和地方税务局办理好的发票遗失证明原件一起寄给客户即可入账。

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