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12的出口都是免税的,内购的时候也没有进项税,进项税率是0,本人没做过外贸会计,不知道不退税也要零申报就没有申报,现在超时了怎么办?都要按17%补交增值税吗?好多啊,有什么办法解决吗?
这个是我写的, 我感觉规定都很好, 但是一般的税局都不愿意执行。 我感觉即使规定的是不退不补税改免税了, 但是税局的收税需求惯性还是很大,很难沟通, 法律意识不强: 以下是我的向深圳龙华国税局的4楼法务写的行政复议申请, 再不行, 下一步准备尝试走法律程序了, 这些人根本就是藐视法律, 增值税法在他们面前根本是废纸!
财税[2012]39号 (虽然文号更大, 但是39号文发布在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我公司在2013-2015年有以下报关单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实际申报在2017年第6期):
出口日期 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 发票金额
2013-4-14 53172013017xxxx690xxx01 18840
2013-5-02 531720130176xxxx380xx01 4350
2013-5-02 53x172xxxxxxx146538x0xx02 740
2015-07-09 5306x2xxxxxx7229160001 5680
2015-12-29 530x62xxxx3x1x4x300xx1 6450
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以下简称”财税[2012]2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以下简称”财税[2012]39号”)申请作全额免增值税和消费税处理。 相关有效税条如下:
1. ”财税[2012]24号” 第二条, 第二款: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2. ”财税[2012]24号” 第十一条, 第一款, 第7项: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理解为可征可免, 具体见 ”财税[2012]39号” 第六条"免"和 第七条"征")增值税、消费税
3. ”财税[2012]39号” 第六条, 第一款, 第3项下的第1小项: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根据以上引用的第1和第2税条,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劳务的范围,退(免)税和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办法按“财税〔2012〕39号”执行, 征免性质由“财税〔2012〕39号”来决定, 并依据第3个税条(“财税〔2012〕39号”), 本公司认为以上我司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该适用于增值税免税政策。
特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