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移转(交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处分行为的特点是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是对物或权利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非物权变动模式其实就是指不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物权变动模式,包括三类:
绝对意思主义,即合同设立后物权即行变动,登记不影响物权效力;
债权意思主义,契约生效后,物权变动即行实现,借助公示公信手段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权形式主义,契约生效后,未经公示公信手段之辅助,物权变动并不生效。
我国大陆地区以及澳门特区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纳债权形式主义;香港特区属于英美法系未有物权债权之区分,故无法做定论;台湾采纳物权行为的物权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