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如题所述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及单独行为。

概念

处分行为是直接让与权利、变更权利内容、设定权利负担或废止权利之法律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处分行为的设定权利“负担”与负担行为之“负担”异其所指,前者是为权利设立物权性负担,如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后者则指给付义务。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标准

1、法律效果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之分类,系以行为所生法律效果为基本标准。当事人一方因负担行为而负有给付义务,对方因此享有要求履行之请求权;处分行为则直接变动一项权利。

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首先,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虽均与权利有关,但因负担行为而生的请求权之前并不存在,即,请求权本身因负担行为而新生;处分行为所变动的则是既存权利。

再次,负担行为之义务需要借助给付行为而得到履行,若未履行,义务人可能陷入给付障碍或债务不履行境地并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处分行为则不存在履行问题,自身即是负担行为所确立之给付义务的履行行为。

2、特定原则与确定原则

处分行为奉客体特定与确定原则(此乃处分客体特定原则,应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相区别)。所谓处分客体特定原则,是指作为处分行为客体的,必须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权利之部分,而不得是一束权利。换言之,存在几项权利,就对应几项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不适用特定原则。无论想要让对方负担几项所有权的移转义务,均不妨包括在一项买卖契约中。至于确定性,负担行为亦有此要求,唯程度有所不同。

3、目的无涉

处分行为只是移转权利,内容禁令或善良风俗等道德判断对其效力一般不构成影响。负担行为则因其给出处分行为之法律原因需要接受善良风俗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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