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是否视同销售

如题所述

  2、汽车生产企业将本企业自产汽车移送企业下设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碰撞实验,是否属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其它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视同销售?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汽车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使用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需要视同销售;而用于碰撞试验的,则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自产汽车用于上述视同销售规定范围的,如用于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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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19

是得,按照相关规定是这样子的。

扩展资料: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资本主义社会获得高度发展。我国在建国后对私营公司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工、商、建筑、运输等部门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营管理组织和某些城市中按行业划分的专业管理机构,也通称公司。

我国公司法所提及的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社团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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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30
如果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要视同销售。
如果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不要视同销售。
如果将自产货物用于样品展示不要视同销售。
第3个回答  2018-10-31
用于企业办公,属于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耗费,所以,不管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不涉及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关的进项税可正常抵扣,不用转出。
自产小汽车用于企业经营使用,消费税要视同销售计征,这是针对消费税,不能延用于增值税。
第4个回答  2018-11-02
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权属转移的话,就视同销售,比如用于职工福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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