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呢?

如题所述

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是为了保证企业不钻空子偷税漏税。也是税法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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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6
不视同销售的话,大家都可以钻空子避税了,你把商品给我我把等价的商品给你就不用交税了。
第2个回答  2014-10-13
视为销售,但不一定记利润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6
作视同销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认税额。
购入货物时,供应方开给你们单位增值税发票,发票上的税额可以用作抵扣,是为了避免同一货物重复缴税,因为货物在销售时还要缴税,为了便于核算,于是采用进项税抵销项税的作法。
同理,自产的货物,在加工时都要领用原材料,原材料也是购入的,也有相应的进项税可用作抵扣。
即然有进项抵扣了,那么就要确认这些货物销售时的销项税额,对税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缴税。
对于本企业来说,对外捐赠意味着此货物不再用于本单位的应税消费品生产,所以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进行销项税额的确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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