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底,我与当地一家国有控股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总行提供制式合同文本.合同约定期限3年,且最后有3条违约金条款,分别是:
(1)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支付1万元;
(2)竞业限制条款,支付1万元;
(3)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支付1万元.
2008年5月,由于考虑原单位待遇/机制老化等,我提出辞职申请,跳槽到当地新成立的另一家公司;支付违约金,实在承受不起,但又不想放弃好的工作机会.
后经过与原单位商量,同意减到1.5万,但仍然不是我所愿意接受,因为我认为:在原单位期间,培训费用只有一笔5000元,就是2007年曾报销过一次证书考试费用,我同意按未到期部分支付;同时我原有工作岗位并不掌握客户资源,不存在商业秘密,而且单位也并未支付任何保密费;至于竞业限制,原单位也没有对等支付.
现想问:我的合同能否按新劳动法执行?
按法律规定,我的违约金是否可以降到5000以下?
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档案能否强制性提出来?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以下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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