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2006年底,我与当地一家国有控股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总行提供制式合同文本.合同约定期限3年,且最后有3条违约金条款,分别是:
(1)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支付1万元;
(2)竞业限制条款,支付1万元;
(3)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支付1万元.

2008年5月,由于考虑原单位待遇/机制老化等,我提出辞职申请,跳槽到当地新成立的另一家公司;支付违约金,实在承受不起,但又不想放弃好的工作机会.

后经过与原单位商量,同意减到1.5万,但仍然不是我所愿意接受,因为我认为:在原单位期间,培训费用只有一笔5000元,就是2007年曾报销过一次证书考试费用,我同意按未到期部分支付;同时我原有工作岗位并不掌握客户资源,不存在商业秘密,而且单位也并未支付任何保密费;至于竞业限制,原单位也没有对等支付.

现想问:我的合同能否按新劳动法执行?
按法律规定,我的违约金是否可以降到5000以下?

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档案能否强制性提出来?

一、你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符合法规的条款继续履行;不符合法规的条款不予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三、你的违约金是否可以降到5000以下?请对照下面“五”的规定。

四、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由此可知,这是劳动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择业权力,你在合同期内辞职去新银行,是合法的。

五、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只有2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1.服务期违约;
2.竞业违约。

劳动者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必要条件:
1.用人单位对员工实施了名副其实的专业技术培训,能够出具专业技术培训的费用票据;
2.用人单位与被培训的员工订立有约定服务期的协议。
3.被培训的员工在服务期内提前辞职。
以上3项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劳动者支付竞业违约金的必要条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有竞业限制的条款,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
以上3项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你可以对照以上2种违约金的3项必要条件,如果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的,都不用支付违约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07-15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以下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三、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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