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第一个月已经提交辞职报告并且经理找本人谈话时再三强调不会再去上班,但是公司未批准,闹的不是很愉快,之后第二个也没去上班,并且因害怕在电话内发生不愉快的冲突或争执便未接电话,加之辞职时没有接到公司的书面交接通知,也并不知道需要交接,如今公司以此为由表示要扣百分之三十的损失费,找之理论后,公司负责人决议不发工资并拒发工资,请问本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不接电话是否有错?
(希望得到解决,本人真的没有悬赏币了,表示抱歉。)
辞职报告已经交了一个月,但是公司一直没有批准,因此8月便没再去上班,请问还是否需要工作交接?公司也没有安排人交接。
之后8月13日将记录本交去公司算是交接吗?
那公司有理由扣工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