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到法治的变化,反映了我们怎样的认识变化

如题所述

法治与法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治”是我们共同的日常社会生活中的两个词,人们有时会乱用。事实上,“法治”与“法治”是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但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两个词。与“法治”,“法治”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文明的发展是对产品的某一阶段。其中,“法治”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在“法治”是一种相应的治理理论,原则,理念和社会的方法“人治”的。总之,法律制度是一种社会制度,法律文化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是法律文化的层面的概念。当地规则或法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治是一个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律和人治的法治是反对两个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在法律规则的形式)的普遍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它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意识,主动性和变性的权利。虽然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法律不拒绝人的主观能动性,但发展规律,实施规则,按照法律本身必须发展,人的主观能动性只能在发挥作用限制由法律规定,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固有的法律诉求的规则的性质。法律和人治的
规则都有过在古希腊社会治理共存的理念。柏拉图曾经的“政治哲人”的热心倡导者实际上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比人治更好。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是不是哲学家统治者,法比人治好的规则。然而,法治只能被称为“二等好”政治,毕竟不如一个良好的政治圣人。亚里士多德建立法治的人对批评柏拉图的理论规则的基础上。他明确指出:“法治是比一个人应该排除。”应该说,法律在西方社会的传统规则发轫于法律对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然而,法治与现代西方社会中,奴隶制亚里士多德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甚至没有人身自由,更谈不上法律和奴隶主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对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经典定义英国的家庭戴雪法则:“首先,任何专制权力的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之外还包括范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包括政府;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遵守普遍实行在普通法院的法系国家;三,权力不是基于抽象的宪制性文件,但在实际的法院判决,“很明显,这个规则只是因为启蒙运动不断发展。
产生的法律面前,当然,没有法治,法律没有规定,条例,限制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习俗,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类社会的规则。只有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在国家出现后,法律已经产生。然而,产生的法律制度,法治并不意味着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律制度并不必然排斥人治,法治只能与法治相结合,它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治和人结合法律权威的规则是第二个,政府机关(在封建社会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服务于人治的观念。目前,国家政府机关的主要监管机构的行为规范的私人行为,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的权威只能起到补充和辅助作用。当法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超越一切权威,包括政府机关,道德权威,包括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和个人行为。其中,政府机构的法律权威,服从法律的权威,道德权威只能起到补充和支持作用。法治,从广大身份的法律界“合法性”的成员得到法律的权威。所谓合法性,是人们对法律或制定规则或制度,其权力的态度,以确定生产或有关规则的规则。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说,“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德义务的遵守时,有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因此,法治是法治不仅是一种意识和法制结合的产品也常常民主相结合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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