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遗憾的告诉您 辞职无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定条件包括:
1、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员工不胜任当前岗位,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3、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4、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5、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公司有权单方调岗。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劳动者个人可以拒绝单位的降薪换岗,并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否则,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等途径,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
当然,在现实中劳动者往往只能选择离职,而主动辞职一般是无法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赔偿的。不过,根据劳动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只要满足这一点,该员工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
显然,单位单方面变更合同主体内容,劳动者个人一般都不会接受,自然适用于上述劳动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但是公司在这方面往往会留一手,在员工离职时,要求或逼迫员工签署一些文件,而这些文件的某些条款可能对劳动者非常不利,因此关键点在于,该员工离职时,和公司签署了哪些文件,是否包含“自愿离职”或者“接受公司降薪降职的决定”等内容?
如果不存在上述不利因素,该职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计算办法是,2008年之前的部分,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之后的部分,则适用于《劳动法》,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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