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撤销权在侦查机关,不是在被害人方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不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缺乏犯罪的全部条件,或者是根本不存在犯罪,或者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或者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
“原告”与被告人所谓的谅解协议中的“不再追究其责任”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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