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求解读……

假设:为了生存,在被无故降低的工资条上签了名,一个月内能否以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为由起诉?谢谢^_^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原文(来自最高院权威发布):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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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干了?申请个劳动仲裁早就超过5天工作日的立案时间才受理的啊……真要视为本条针对公司朝令夕改而出的?

    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1)本条在一定程度上会出现不利于劳动者的结果。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该条规定即考虑到了劳资关系中资强劳弱,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一般处于弱势地位的客观情形,所以在法定形式上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对用人单位加以限制,避免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随意调岗降薪调整工作地点等现象出现。

  (3)劳动关系最显著的特征是,劳资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是有一定人身从属性的隶属关系,这种属性使得劳动者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尤其是在职期间)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诉求的可能性极低。

  (4)事实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还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该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当用人单位的变更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时,劳动者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而非所谓的一个月。

  3.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到2012年的地方纪要,再到2013年全国层面的解释,其间内容的变化一定程度上能体现劳动法律体系的“立法”趋势及其大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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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2-01
这个问题太超前了,最高法院的权威解读现在没有,随着解释四发布的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也没有涉及这个问题。追问

法律图书馆网站中的《对《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几点意见》写有大概的意思啊^_^我认为没超前,只是略有改变而已呵呵谢谢

追答

“答记者问”一般都是最高法院参与制定司法解释的部门就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和理解适用所做的简要解读,在没有正式的解读版本前,可供参考。我说超前的“意思”是你现在无法得到权威的解读。

追问

好吧,你也许是对的……可能得等解读版本^_^

第2个回答  2013-02-01
说白了就是已经口头通知,并且已经实际履行了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的,就不要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了追问

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不是被架空了么?早有评论……

第3个回答  2013-02-01
在工资条上签名不产生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降低后的工资有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有,可以直接去申请仲裁。如果没有,你认为公司的做法构成克扣工资的话也可以申请仲裁。不能直接起诉。追问

劳动合同中不是写着工资数额了么?降低一分钱工资也是拖欠工资,一个月后视为变更劳动合同啊……谢谢

追答

如果公司有工会,可以要求工会说明少发工资的原因,如不能说明或没有公会,可向领导询问原因,询问过程可以录音,如果领导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据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当然你要做好另谋高就的准备。

追问

哎,第十二条又规定“……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第4个回答  2013-02-01
请注意有除外的规定文字“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你的问题本身在条款里就有答案了。

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追问

谢谢,文字理解是这样的;但是我不理解的是:如果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对劳动者有利的话,劳动者会去主张变更无效么?既然不会,那这条法释有何意义?^_^难道是为公司财务科的失误多发工资等借口做准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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