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理解:
只要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完成举证责任。劳动者提供的证明加班的证据,包括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工资单、证人证言等。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管后,用人单位即应该提供,如果不提供,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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