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加班的时间在次月必须调休完毕,否则作废,符合法律吗?

现在我们这里是非营利性组织,劳动关系不能直接挂,要代挂在其他公司。而这个非营利性组织规定我们本月产生的加班必须再次月调休完毕,若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也只能算作废,不能累积到以后,也不能连休。这样合理吗?(PS:这个非营利性组织是没有定过任何的员工规章制度正式文本,只有会议上决定后直接告知员工)。

如加班后次月能正常调休的那么不违法。但关键在于如次月调休不了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如不能调休完成休息日安排,那么是否发生加班工资问题,如发放,则不违法。大家只看到调休二个字没看到是必须在次月调休完毕,否则作废。这就是企业中的一伏笔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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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06
这个问题,国家对于调休的使用情况,没有具体规定,一切由企业规章决定,企业为了安排生产,做出一些规定,是不违法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5-06
企业对加班时间给予调休是符合法律的,安排在次月调休完毕也是完全合理的。
第3个回答  2013-05-06
法律对调休使用情况没有限制,由公司规章制度规范。
第4个回答  2013-05-09
这是十分不合理的,也违反了劳动法,加班部分必须要在当月随工资一起核算,一次性支付。而不是三个月自动清零,当月加班,当月调休,如果没有调休,公司或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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