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三方赔付的工伤,社保怎样处理?

我是一名保安员,今年1月份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被本厂醉酒员工打伤,已经认定为工伤,已治疗完毕,劳动能力鉴定为9级伤残。当时经派出所民警调解,对方赔偿了我共计9300元,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现在我仔细看了一下,当时的调解书写道:1.甲方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共计9300元。2.甲乙双方均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和民事责任,双方不因此事到其它部门要求做再一次处理。 疑问1.对方已经赔了一切费用,是否社保就什么都不赔了?或者是进行差额赔付?2.双方不因此事到其它部门要求做再一次处理。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到社保局申请工伤,和享有工伤赔偿的权利了?这个我认为调解协议不能否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否则一个协议就可以否定国家法律,那成什么了?当时有厂里人员陪同处理,还感觉厂方蛮负责任的,哎!都怪自己不懂法,现在后悔都来不及啊!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四十一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承办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核定缴费基数、编制基金预算、决算报表,负责基金的收支核算工作。

负责转诊转院、门诊特殊慢性病、异地就医管理的经办工作;负责与统筹区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定点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按照规定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等业务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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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8

1、可以就差额部分由工伤进行赔偿。这个要和第三方的赔付完成之后再进行工伤部分的赔偿。

2、不再处理是指你和第三方之间因为已经达成协议,不再就这个问题向法院或者其他调解机构要求再处理,不包括工伤部分。

3、有第三方责任的工伤,先由第三方进行赔付,赔付完成后,剩余差额部分,再向社保部门进行工伤申报赔付。已经做完鉴定,和第三方协议完成后,把住院期间的所有收据交付单位负责工伤申报的同事,由他们去申领工伤赔偿

扩展资料

单位项目

一、因工死亡职工亲属经确定为供养亲属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供养人,均按法定标准支付其待遇。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伤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基金一般都能全额支付,未付全部分(自费),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对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项目: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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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5-17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可以就差额部分由工伤进行赔偿。这个要在伤者和第三方的赔付完成之后再进行工伤部分的赔偿。

2、不再处理是指伤者第三方之间因为已经达成协议,不再就这个问题向法院或者其他调解机构要求再处理,不包括伤者的工伤部分。

3、有第三方责任的工伤,先由第三方进行赔付,赔付完成后,剩余差额部分,再向社保部门进行工伤申报赔付。已经做完鉴定,和第三方协议完成后,把住院期间的所有收据交付单位负责工伤申报的同事,由他们去申领工伤赔偿。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在申请做工伤补偿的数额需待伤残鉴定后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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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9-05-23

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可以分别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侵害人的民事赔偿。

当对方已经赔偿费用之后,社保会进行差额赔付;在与第三方达成协议之后,不再就这个问题向法院或者其他调解机构要求再处理,但是不包含工伤部分;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其工伤待遇支付实行先民事后工伤基金补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应当以此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获得相应法律关系下应有的救济。

扩展资料:

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内部行政管理关系。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

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人与被侵权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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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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