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利收回农户的自留地吗?

请问村委会在不经过农户同意的情况下,有权利强行收回农户的自留地吗?并且将农户的自留地自作主张出租给开发商合作开发。村委会这样做合法吗?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农户要怎么才能保护自己的自留地?

村委会没有权利收回村民的自留地的,他们这样做是不符合国家土地法的规定的。

国家《土地管理法》中规定:

1、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扩展资料: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含园地、鱼塘、藕塘,下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三)征用林地、牧草地、苇塘、水面等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

(四)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村自留地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即使要征地也只能由政府来收并转换土地性质,把耕地转成工业或住宅用地,由国土部门登记,个人不能买卖和租用农耕地。
不经农户同意 村委会的决定无效 你可以去法院起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7-15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的自留地有30年的承包期限,而且不得随意转让.即使收归国有,或是转做商用,必须给矛一定的补助.针对村委会的行为你可以先向县土地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没有答复或复议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县一级的人民法院提起讼诉,但是此案件不能做为行政讼诉案件来处理.村委会并不具备行政主休资格,乡政府也不具备行政主休资格,如果是在没有县一级土地部门批准一情况下擅自占用农户土地,属于一般民事案件.如果是在县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耕地,那才能提起行政讼诉.
第3个回答  2013-07-15
自留不是你自己的,自留地是村里的土地,你个人没有使用权。 以前自留地给你只是借给你用,这点你要弄清楚。

楼上几个根本不了解什么叫自留地。 都胡扯,拿农用土地和自留地混淆。 这完全是两个概念。

自留地是大队的集体土地,不是你私人的。私人没有占有权 也没有使用权。 你之所以能使用是因为村里没有收回土地而已。

这就是自留地。 简单的说,自留地不是个人的。是大队的。他有权处理。
第4个回答  2013-07-15
村委会没有权利收回农户的自留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