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合同分包方外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包方是否还需要预缴?

具体是这样的,比如我公司在A地有个工程,合同金额为1000万,然后和甲公司签订了800万的专业分包合同。 我。公司是在广西南宁,按规定南宁之外的工程都要按收入在当地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那么当我去地方税务局代开1000万的发票,分包方开具800万的发票时。 我们的预缴的所得税是按1000万还是1000-800=200万预缴。 目前在除平南县之外的地方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都是允许我们按差额预缴,但是平南县地方税务局说要按全额预缴,还说我们在其他地方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依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按你说明的情况来分析,贵公司实际的营业收入只有200万,虽然合同是1000万,但是其中有800万是分包出去的,也就是说那800万不是你公司做的。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是200万。
参考文件:
http://www.chinaacc.com/new/253_402/2010_5_6_wa3254381516501027446.shtml
本想早点睡了,看到这个问题就熬夜回答了下。希望对你有用,望采纳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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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13
不能,企业所得税不在施工当地缴纳,不属于代扣代缴范围之内。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承担的税金,而是职工个人承担的税金,也不属于你们协议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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