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扶持

如题所述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致力于鼓励和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首先,第十二条明确指出,民营科技企业能够享受到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和其他政府优惠措施,为企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第十三条规定,一旦企业正式投入运营且表现出色,管理制度健全,其员工如符合户口管理规定或省政府相关政策,可以在经营所在地申请入户,并可能获得额外的优惠待遇。对于拥有重大科技成果的个人,他们将优先获得入户的资格。


第十四条关注企业人才的国际化,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须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保障企业人才的流动性和国际交流。


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着重于资金支持和人才引进。企业可以申请贷款,并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特殊生产资料和设施。科技人员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可以参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职务由企业自行聘任。民营科技企业还有机会承担国家和部门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可申报鉴定和科技奖励。


第十九条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参与对外贸易和技术交流,可以选择自己的外贸代理机构,并可以利用外资在国内或国外设立企业。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产品退税等权益。


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则鼓励创新和人才引进,允许单位和个人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折价投资,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和发展。归国留学人员在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就职时,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扩展资料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经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设立与变更、鼓励与扶持、管理4章2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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