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如题所述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旨在推动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繁荣。其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规定条例的制定是为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以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第二条定义了民营科技企业的特性,这类企业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特征,是通过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和经营实体。它们的业务范围主要围绕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和服务,以及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中试、生产和推广销售。


第三条强调了民营科技企业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民营科技企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鼓励非在职科技人员,如离休、退休、辞职等,以及在职科技人员(须经单位同意)在我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国有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和社会团体也有开办民营科技企业的权限。


第五条规定了民营科技企业的组织形式,可采取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这为企业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提供了法律支持。


第六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通过分级指导和服务,而非参与经营活动或承担经济责任。其他相关部门则根据其职责进行相应的工作配合。




扩展资料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经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设立与变更、鼓励与扶持、管理4章28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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