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要有损害事实存在;,(二)要有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三)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间要有因果关系;,(四)实施违法行为的人须有过错。,(一)当事人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由于首先想到的是治疗,对往往会忽略证据的收集和保管,遗失或者疏忽获得赔偿的主要证据,导致日后因为缺乏证据而无法获得应得的赔偿,为了在身体收到伤害的同时,能够获得最大的经济补偿,受害人要注意:,1、受伤后,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切勿私自处理,以免后患无穷;,2、保留治疗中的各类费用支出的凭证,包括:医疗费、药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护理费等);,3、出院时别忘了要求医生开具医院证明:一要证明病情,二要建议休息x个月。如果病情严重或出院后不能自由活动、需要他人照顾的,可以要求医生出具建议卧床休息或需要护理x个月的证明。,4、如果伤势较严重或受伤后大量出血,可以要求医生在病历及诊断证明书中写明加强营养,以助恢复。这是获得营养费的重要证据。,5、出院以后切记至少每个月去复诊一次,复诊时如果需要休息,一定要要求医生出具建议休息一个月的证明,因为门诊的建休证明最长只能开一个月。如果医生只同意给你开建休半个月的证明,半个月后你要继续去复诊并要求开建休半个月的证明,在误工时间上一定要证明是持续的。这是以后要求赔偿误工费的唯一依据。,6、如果你是外地来城市务工的人员或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生活多年,要找到你受伤前一至两年的暂住证,这将是能获得按城镇标准赔偿的重要依据。,7、如果受伤比较严重,可能构成残疾的,在治疗结束后,一定要做伤残鉴定,这是获得残疾赔偿金以及继续治疗费的依据。,8、发生伤害后,为免法定的赔偿数额被少算,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相关赔偿,切忌直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案件涉及人身权益,不适用风险代理。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仅限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法律客观:

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也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即由他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工作人员是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从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工作人员因工作所产生的风险,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相比,一般经济能力较强,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选任工作人员时能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法条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这两个法条,需予以注意的是:其一,“造成他人损害”中的“损害”,包括物质的损害,也包括人身的损害及其它无形的损害。很奇怪,在以往的法条中,一直缺乏对工作人员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条款(虽然这在法理与实务上都是勿庸置疑的),这次填补了空白。其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包括劳动关系用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包括退休人员被返聘,也包括下岗职工被其它单位聘用。包括在单位实习的学生吗?应该包括。其三,劳务派遣下,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雇主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过错的、补充的责任,这是一个新规定,值得注意。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只有有过错时,如对派遣员工管理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损害时,才承担责任;其二,即使承担责任也是补充责任,即用工单位无力全部赔偿时,才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其三,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就损害行为并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而用工单位是不管有没有管理上的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其四,如上所述,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不管管理上有没有疏漏等过失,只要其工作人员造成侵权,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无过错责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不是“用人单位、员工与被侵权人”之间。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员工仍然需要有过错(员工的过错就是用人单位的过错),用人单位才能对被侵权人承担责任。比如说,麦当劳的员工送餐饮,消费者自己冲撞,造成自己受伤,此时麦当劳并不承担责任。其五,如果工作人员自己受到伤害,则按工伤(劳动关系时)或雇主责任(劳动关系之外的雇佣关系时)处理。其六,个人之间的聘佣关系,也要由雇主这一方承担责任。如自己请了个保姆,要对保姆的工作行为承担责任(家政公司的保姆则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但注意,保姆自己受伤的,是过错责任,雇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这与单位雇佣时的无过错责任大不一样。其七,员工履行职责有过错,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向受害人赔偿之后,是否还可以向员工追偿?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在实务中,不可能完全让员工承担责任,同时还需要参考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条款。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都作出过规定。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分别对法人责任、雇主责任作出了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我国对于用人单位采取的也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工作人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在选任或者监督方面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本条沿袭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对于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责任,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没有过错,那么即使造成了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在高度危险责任等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的责任,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用人单位也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用人单位才对该侵权行为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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