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财产保险把地震作为除外不保的风险,解释原因并回答可保风险需要满足的条件?

如题所述

首先,政府支持和管理力度不够。地震是具有突发性和损失巨大性的特点,根据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统计汶川5·12大地震总体的经济损失达到8451亿元,其中四川的损失占到总损失的91.3%,甘肃占5.8%,陕西占2.9%。因此,以我国目前的形式,任何商业保险公司都不能承受巨大的损失,只有政府充当最终的保险人和救济人,才能做到分散风险、减少地震灾害损失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而对于汶川地震这样的大地震,损失无法控制,国家的一些政策没有落实到根本问题上,导致地震保险目前仍然没能全面开展,没有起到保险应有的风险分散的作用。
其次,资本市场发育不良。地震保险费资金应用必须安全、增值。但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保费资金应用渠道狭窄,空间有限。此外,金融工具匮乏,地震等巨灾债券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地震灾害全球化分散风险更是落后,没有建立起相关巨灾风险分散国际化机制。
最后,地震保险产品保费率研究尚待深入。尽管,各种地震等巨灾保险和证券化研究也不少,但大多停留理论层面,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市场化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保险对地震风险的转嫁能力完全没有发挥出来,在我国建立健全的地震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建立健全地震保险体系可以而且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达到少走弯路,快速有效建立起一整套地震保险的目的,其中我们的近邻日本,情况和我国类似,甚至要更严重,他的地震保险制度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我国的具体国情与日本有不大相同,所以我国的地震保险体系应该在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特殊国情,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地震保险体系。
第一、国家应该在良好抗灾应急机制运行的基础上,着力探讨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在基础研究方面,国家尚需加大支持地震风险的研究,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同时通过加强对建筑业的规范管理,使得建筑物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震因素,进而增强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能力;通过立法对地震危险高发地带实行强制性地震保险(与日本的地震保险自动附加类似),以解决国家财政经费不足、国家地震基金还未能建立起来、群众投保商业险动机不足的困境。
第二、学习日本经验,将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分离开来,针对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的不同建立两套不同的地震保险,实行不同的理赔机制。对家庭财产保险不盈利或者少盈利,理赔及时到位,以保证震后居民的正常生活;把企业财产作为保险盈利的主要对象,进行纯商业化运作,即使全损也只能赔偿一部分。始终把家庭财产放在优先位置,以利于灾后的重建和社会秩序的恢复。
第三、保险公司发挥主体作用,遇到小的灾害由保险公司完全理赔,减轻国家的负担,只有当损失超过预定规模时,政府才承担大部分的公共补偿责任。促使保险业和地震风险研究院所联合开发并创新行之有效的地震保险机制和产品。保险是提高地震风险管理机制的着力点,是有效应对地震风险的市场机制。保险公司在财产险产品设计时可将保险费用与地震风险状况挂钩,提高投保人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保险公司之间应该通力合作,共同开发地震保险,设立共同基金和建立风险互助机制应对地震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利用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证券化等多种形式对风险进行分散,提高行业本身的风险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实行再保险制度。从日本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多了一个赔偿方,再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遇到大的地震灾害不至于一下被冲垮。
第五、建立地震准备金制度。对其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影响突发地震事故的应急处理。
最后、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同于日本,社会支持与社会救助是必将成为我国地震保险体系的重要环节。中华文化延续着一方有难,八方相助的优良传统。完善中国地震风险管理同样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在风险预防方面,教育部门和公益单位可以通过对地震知识的普及,提高人们对地震和地震保险的认识,提高人们的投保意识和地震发生时的危机处理能力。在应对风险时通过社会救助也可以大规模地降低损失,从而降低保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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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6-13
财产险之所以遭遇尴尬,是因为可保风险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风险不能让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而地震的破坏性恰恰是大面积的,损失也难以估计。因此,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承保。而且,地震保险在财产险中所占份额较小,保险公司的投入积极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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