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它没有显著性。商标申请关键在于全面的检索、专业的风险评估。
在商标法中有以下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所以,这个是强制性的不允许。
简单的来说,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如果商标不具有显著特征,就无法实现商标的功能,也就不成其为商标。
二、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就无法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区别开来。比如,“手机”是一种通用名称,用它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这一商标分辨“手机”是由哪一家企业生产的。但是,用“苹果”作为注册商标,就可以很明显的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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