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不是规定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被公司开除都要多给一个月的工资的吗?

我是2012年10月18号到公司的,一个月后才签合同的,到2013年2月才购买社保。到2013年5月17号,公司就以工作态度恶劣,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辞退我,其实我也没犯什么错误,是公司一直经营不下去,就以这样的理由开除员工,请问,公司这样开除我,是不是应该补偿一个月还是两个月的赔偿金。法律上不是规定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被公司开除都要多给一个月的工资的吗?

第一,除非是在试用期,公司才可以无理由的开除(其实他们的理由就是你不符合任职条件)
第二,那一个月的工资在法律上叫做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工作满一年的,有一年离职时就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比如你工作满3年,离职时公司就应当额外多发3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满六个月的还发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发半个月工资。
第三,如果公司没有理由开除你,你可以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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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18
只要公司无法证明你严重的过错,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那么,就判如你愿。
第2个回答  2013-05-18
应该多开2个月工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08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给付经济补偿金,需要看开除原因,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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