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任职的外资公司以组织结构调整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该公司该如何对我进行经济赔偿?

我于2009年在一家外企就职,职务是销售工程师,至今3年零1个月,2012年我的销售业绩突出,提前1个季度完成任务,身体也无重大疾病,只是跟新上任的销售经理有意见不合,2012年12月18日上午,销售经理找我谈话,说于2013年1月31日终止和我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并暂停了我12月18日以后的业务报销,禁止我参与与公司相关的业务活动,并由人事部跟我协商赔偿事宜,我同意,后期又以邮件形式以公司结构调整的理由告知我并抄送给了人事部的相关负责人及销售大区经理,相当于书面形式,后来人事部负责人跟我打电话沟通,发放我2012年的奖金和2012年12月以及2013年1月的工资,并给我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不知这样是否合理?

公司以组织结构调整的这种方式终止有业务能力的员工合同是否违法?
我应该怎样去申请更多的赔偿,2013年至少我会有好几个月去找一个适合我的职务,现在也经济萧条,挺危机的,希望大家帮帮忙,先谢谢了。
PS:我2008年签订3年劳动合同,2012年9月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预告解除:
①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无须预告的解除: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⑦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无须预告的解除。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须预告或额外支付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经济性裁员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
·实体限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程序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例外1:有下列4 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应延续到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终止:
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D、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例外2: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以上,看你属于哪种情况。因为不清楚你解除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所以,你看属于那种情况,然后再问更好一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1-07
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你所描述的情况,单位往往因为公司的经营效应等问题不得不解散,由此辞退员工需要给员工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2013-01-06
还算可以了,只有不太过分,没必要跟公司较真。
相似回答